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努力滿足全社會不斷增長的社會養老服務需求,提高社會養老服務水平,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完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浙政發〔2011〕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快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十二五”期間,全市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是:全面構建與我市人口老齡化進程相適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協調,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資金保障與服務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務與選擇性服務相結合,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關懷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保障廣大老年人老有所養,安享晚年。 (二)工作目標。大力推進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到2015年,全市實現城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全覆蓋,農村有三分之一以上村(社區)建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就近就便為社區老年人提供集中照護和居家養老服務。建立健全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到2015年底有2%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購買服務。 積極發展養老機構,基本建立以護理型為重點、助養型為輔助、居養型為補充的機構養老服務模式。到2015年,各縣區都有一所示范性的綜合福利中心,尚未建有敬老院的鄉鎮(街道)都要建設一所以上養老服務機構;機構養老服務床位數達到老年人口的3%以上,全市新增養老服務機構床位7000張(其中德清縣600張、長興縣1400張、安吉縣1000張、吳興區1500張、南潯區2000張、湖州開發區350張、太湖度假區150張),其中護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40%,民辦養老機構床位占比達到50%以上。各級政府投資興建的養老服務機構應以護理型床位為主,到2012年底護理床位占比不低于25%,2013-2015年每年遞增不少于5%。 二、大力推進居家養老服務 (一)加強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配套用房建設。規劃、建設部門要把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列入城市社區配套用房,在按照每百戶不低于45平方米集中配置的社區工作服務用房中,明確20平方米專項用于社區養老服務用房(不足1500戶的社區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并相對集中地進行配建。老小區通過騰退、置換相應房產予以配置,對確實有困難的老小區可借鑒解決城市社區用房的辦法,采取政府購買的形式予以配置。鼓勵城鄉社區利用布局調整后的學校、辦公服務設施等公共資源改造或建設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二)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建設。城鄉社區已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站、“星光老年之家”要通過設施改造、功能提升,轉型升級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或小型養老機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的建設標準,城市社區為基本型150平方米、標準型300平方米、示范型500平方米以上,農村社區為標準型300平方米、示范型500平方米以上。市財政對市本級城市新建的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按建設標準分別給予8萬、15萬和2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城市改建的(房產屬街道、鄉鎮政府或社區的)或租用且租期三年以上的,按建設標準分別給予5萬、10萬和15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農村新、改建的(房產屬鄉鎮政府或村的),按建設標準分別給予5萬、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補助資金經驗收合格后撥付。建立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運行經費補助機制,市財政對市本級城鄉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按其規模大小、服務老人人數分別給予1萬、2萬和3萬元的運行經費補助。同時,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各地要通過資金補助、提供服務場所等優惠扶持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中介組織、家政服務企業等參與居家養老服務。全市每年確定一批重點扶持的為老服務中介組織和家政服務公司,市財政對市本級列為重點扶持的中介組織和服務公司給予不少于5萬元的一次性建設經費補助。上述建設和運行經費,各區應按不低于市補助標準配套安排。 對不具備轉型升級條件且工作正常運作的市區居家養老服務站、農村三星級以上具有居家養老服務功能的農村“星光老年之家”,市財政對其日常運行經費按平均每個每年1萬元的補助標準,根據服務老年人人數、服務質量及工作績效等內容考評合格后撥付,區財政給予必要配套。對轉型提升為開展社區照料服務的民辦小型養老機構,其一次性建設經費補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補助,不再重復享受,日常運行經費則按新標準執行。 三、積極發展社會養老機構 (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用地保障。落實好市級養老機構建設用地,在西南分區和市北分區各規劃200張床位的養老機構。縣區要根據城市規劃,按照到2015年養老床位占老年人口總數5%以上的要求,根據缺口床位數,按10畝/百張床位的標準定點、定量預留建設用地;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分配時,根據民政部門認定的當年度具體項目要求進行合理安排,確保滿足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需求。對福利性和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采用行政劃撥方式供地;對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項目建設用地,經地價評估后公開招拍掛出讓。鼓勵用地單位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學校、辦公樓等存量房產和土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村內存量建設用地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相關部門要積極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二)扶持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從2012年起,對市區自建用房、床位數達到20張及以上、符合有關部門規定資質條件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財政按核定床位給予每張床位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補助,其中省財政補助6000元、市財政補助2000元、區財政補助不低于2000元;對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營利性民辦養老服務機構,達到前述條件的,財政按核定床位給予每張床位每年不低于1800元的補助,其中省財政補助1000元、市財政補助400元、區財政補助不低于400元,連續補助3年。對護理老人入住率達到60%及以上的護理型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市財政再給予自建用房的每張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租用用房的每張床位500元的一次性補助,區財政給予相應配套。同時,扶持大型民辦養老機構建設,對投資規模達到2000萬元以上、床位超200張的新建民辦養老機構,財政按項目建設的房產、養老用床等設施投入給予3%的一次性獎勵補助,最高限額不超過300萬元,市、區財政各承擔50%。 (三)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養老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免征營業稅;對符合條件并認定為非營利性組織的養老服務機構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或者國家機關向福利型、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規定予以稅前扣除;對福利型、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養老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養老服務機構繳納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確有困難的,報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予以減免照顧;按規定減免養老機構的相關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政府主辦和特許經營的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數字)電視等經營單位,應為養老機構提供優質服務和優惠收費,其中用水、用電、用氣等價格與居民用戶實行同價;免收養老機構電話、有線(數字)電視、互聯網寬帶一次性接入費,養老機構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按不高于當地居民用戶主終端基本維護費標準的50%協商收取。對從事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的稅費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家庭服務業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1〕132號)執行。 (四)完善養老服務機構醫療康復服務。規模較大(200張床位以上)的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須單獨設置衛生所(醫務室);規模較小的護理型養老服務機構和助養型養老服務機構可單獨設置衛生所(醫務室),也可與周邊醫院、社區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合作,促進養醫結合。有條件的地方,城鄉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站)應與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站)加強合作,實現資源共享。養老服務機構內獨立設置的衛生所(醫務室),可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申請,納入當地醫保定點機構。衛生、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醫護人員的管理、培訓和業務指導監督,將其專業技術資格評價納入統一管理。 四、加強養老服務的運行管理 (一)建立養老服務評估、補貼和養老機構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公辦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入住評估制度和養老服務機構質量評估及監督檢查制度,以縣區為單位,對當地老年人的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和養老服務需求進行評估。建立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和失智老人,政府給予養老服務補貼,補貼標準參照當年度重度殘疾人托(安)養老費用補助標準執行,補貼由市、區財政各承擔50%。到養老機構接受服務的,補貼支付到相應的養老機構;居家接受服務的,補貼支付給提供服務的居家養老服務組織或中介服務機構。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補貼范圍擴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老人和高齡老人。支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參加政策性保險,對取得《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并依法登記的社會養老機構,由同級財政按保費的50%給予補助。 (二)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支持引導大中專院校開設養老護理專業。鼓勵大中專院校護理專業、社會服務與管理、公共事務管理和家政學等相關專業畢業生到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就業,從事養老服務工作。民政和人力社保部門要加強養老護理專業技術培訓和職業資格考評,設立養老護理員培訓鑒定專項經費,對轄區內從事養老服務的工作人員進行系統培訓,經培訓鑒定合格后頒發相應職業資格證書。逐步提高養老護理員工資水平,探索建立養老護理員特殊崗位津貼制度。切實維護養老護理員的合法權益,推進養老服務機構與養老護理員簽訂勞動合同,統一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加強鄉鎮敬老院建設,配強敬老院院長,提升敬老院管理水平。 (三)加強養老服務機構安全管理。民政、衛生、工商、公安消防部門要切實履行部門職責,加強對養老機構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公共衛生和消防安全方面的問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新建養老機構申領《社會福利機構執業證書》應當依法提交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審查意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對已經建成運行的養老機構和新建的城鄉社區小型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農村宅基地興辦建設養老服務機構的,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檢查指導,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市、縣區直接管理的養老機構,整改意見抄送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督促其盡快落實整改措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其他養老機構按屬地管理的原則,整改意見抄送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落實整改措施。各級養老服務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擔負起安全管理責任。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安全宣傳和教育培訓,指導養老機構落實安全管理工作責任。 (四)推進養老服務信息化和標準化建設。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訂機構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等相關標準,探索開展養老服務標準化試點。要發揮各類養老服務行業組織的作用,通過制訂行業標準、行業規范、等級評定等,提高養老服務行業的專業化、規范化水平。要加強養老服務的信息化建設,逐步建立包括社區老年人基本信息、機構養老服務信息、社區居家養老服務信息、養老服務需求評估信息等在內的養老服務信息化管理系統,實現養老服務信息化管理。 五、養老服務的運行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將其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和為民辦實事項目,納入政府綜合考核,明確責任,狠抓落實。市政府成立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見附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各縣區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切實履行牽頭協調職責,做好整體謀劃、管理指導、標準制訂、監督檢查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履行職責,加強協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 (二)科學統籌規劃。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依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深入分析研究當地老年人口數量、結構及發展趨勢和養老服務需求,著眼統籌城鄉、統籌居家和機構養老服務,科學制訂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要落實養老服務建設項目,做好土地、資金等要素保障。 (三)健全工作機構。落實好省政府關于市、縣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的建設要求,2012年底前各縣區要建設好有機構、有職責、有編制、有人員、有場地、有經費的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各級養老服務指導中心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四)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采取多種形式,深入宣傳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意義、目標任務和法規政策,引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大力支持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要廣泛深入開展敬老、愛老、養老、助老的美德教育,加強照護文化建設,切實提高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倡導為老志愿服務,在全社會大力營造良好風尚。 各縣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湖政發〔2006〕88號)、《湖州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湖政發〔2010〕5號)同時廢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