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總體要求,順應與寧波大市醫療保險接軌的趨勢,切實提高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率和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市區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08〕34號)、《關于調整市區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政策的通知》(甬政發〔2009〕1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調整《慈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實施意見》(慈政發〔2006〕113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相關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門診醫療費補償標準 門診醫療費補償對象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調整和提高門診醫保有效費用補償待遇,在醫保年度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先由當年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個人帳戶資金用完后進入門診補償起付線。門診補償起付線為:45周歲以下900元,45周歲(含)以上至退休600元,退休人員300元。超過門診補償起付線的醫保有效醫療費(最高額度為1600元),由統籌基金按50%的比例進行補償,其余由個人自理。 同時,參保人員在年度內跨越年齡段或辦理退休手續時,其門診醫療費累計自負額度未超出新年齡段或退休人員門診補償起付線的,按新年齡段或退休人員門診補償起付線標準執行;已超過規定額度的,超過部分不再重新處理。 門診醫療費補償,限本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的就醫門診醫療費用。 二、降低住院起付標準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的人員,住院起付標準統一調整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二級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600元;三級醫療機構900元。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各鎮(街道、開發區)中心衛生院或衛生服務中心,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升格為二級及以上資質,住院起付標準作相應調整。 三、降低乙類藥品個人承擔比例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就醫購藥時,需使用乙類藥品的,個人承擔比例由原來的5%下調至3%。 四、調整異地(省外)或轉省外就醫醫保藥品、醫療服務項目范圍 參保人員在異地(省外)或轉省外醫療機構就醫時,對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適用范圍作相應調整,參保人員按就醫所在地定點醫療機構使用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范圍、醫療服務項目范圍執行。其中:就醫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未列入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療服務項目,且符合我省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可參照我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服務項目目錄適用范圍規定執行。但對醫保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仍按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擴大個人帳戶支付范圍 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歷年結余資金,在原支付范圍的基礎上,擴大到可以支付醫保乙類藥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和轉外地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中按規定應先由個人自付部分費用。 六、增加特殊病種治療項目 將血友病治療列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的特殊病種治療項目范圍。對特殊病種治療項目中的器官、組織移植后抗排異治療的具體范圍,在原列入《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的器官、組織移植術的術后抗排異治療項目的基礎上,增加肝移植抗排異治療。 特殊病種治療實行專用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管理,具體目錄和有關管理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和衛生部門另行制訂。 七、調整繳費年限不足人員退休時醫療保險費一次性補繳費用計算辦法 參保人員2010年6月1日后辦理退休手續的,醫療保險一次性補繳的基數按其辦理退休手續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2010年6月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且在2010年6月1日后辦理醫療保險一次性補繳的,醫療保險補繳基數按2008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執行。 八、實施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綜合減負 按照“不增加單位、個人繳費和財政支出,切實降低用人單位和重癥患者個人負擔”的原則,實施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外來務工人員大病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綜合減負。 住院醫療費綜合減負的對象為:本市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和外來務工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中,在醫保年度內符合住院醫療費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個人負擔超過規定額度的人員。 住院醫療費綜合減負的醫療費是指醫保年度內,參保人員特殊病種治療費和住院時發生的醫療費,由醫保統籌基金、重大疾病救助金、公務員醫療補助金和當年個人帳戶資金支付后,下列費用累計超過4000元部分。 個人自負的醫療費:指特殊病種治療、住院起付標準內的醫療費。 個人承擔的醫療費,指特殊病種治療和住院時個人按比例承擔的醫療費。 參保人員個人自負、承擔的醫療費已由個人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抵扣的,其已抵扣部分納入綜合減負的醫療費用。 住院醫療費綜合減負所需經費由醫保統籌基金列支。 住院醫療費綜合減負標準:參保人員在醫保年度內符合上述綜合減負范圍的醫療費,4000元以上至2萬元(含)部分,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80%,其余由個人承擔;2萬元以上部分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90%,其余由個人承擔。 住院醫療費綜合減負按醫保年度每年辦理一次,各鎮(街道)勞動保障管理服務所負責受理綜合減負申報等工作。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九、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執行。《實施意見》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