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高齡老人補貼制度》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麗水市委辦公室 麗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6月28日 麗水市高齡老人補貼制度 為進一步完善老年人優待政策,使廣大高齡老人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實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浙政發〔2011〕19號)要求,結合麗水實際,對現有高齡老人補貼政策進行整合和補充,建立全市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高齡老人補貼(以下簡稱“高齡補貼”)制度。有關事項如下: 一、充分認識建立高齡補貼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高齡補貼制度,是實現我市社會福利制度由傳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發展,臨時性、不確定救濟向常態化、制度性保障轉變的重要舉措。對于應對人口老齡化,進一步完善我市養老保障體系建設,解決高齡老人基本生活問題,整體提高高齡老人的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立高齡補貼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的原則。充分考慮我市社會經濟發展和高齡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建立與我市社會經濟基本制度相適應的高齡補貼制度。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高齡補貼保障對象以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管理;保障資金由各級財政負擔。 (三)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照標準確定,保障對象,接受群眾監督,增強工作透明度。 三、高齡補貼對象 凡具有麗水市戶籍或在我市享受離退休待遇的所有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老人,均可享受高齡補貼。 四、標準和享受期限 高齡補貼發放標準:年滿80周歲至8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30元標準不變;年滿90周歲至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100元(含原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30元高齡補貼);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補貼500元(含原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30元高齡補貼和民政發放的300元百歲老人長壽保健補助金); 制度實施時,90歲至99歲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獎勵1000元, 10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一次性獎勵5000元;今后老年人凡到90歲或100歲時,均給予相應的一次性獎勵。 高齡老人到達80周歲的次月起開始享受高齡補貼,死亡次月起停發高齡補貼。 高齡補貼與其它待遇可同時享受,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難對象時,高齡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五、發放渠道和形式 (一)發放渠道 1.高齡老人補貼由高齡老人離(退)休金、養老金發放所在地發放。 (1)企業離退休和領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老年人的高齡補貼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發放。 (2)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由原行政、事業單位負責發放。 2.一次性獎勵金由市、縣(市、區)老齡辦負責發放。 (二)已經批準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次月起終止享受高齡補貼。 1.死亡; 2.失蹤6個月以上; 3.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 上述情形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高齡老人原戶籍所在村(社區)核查,并及時通知發放責任部門按規定停止發放高齡補貼。停止發放高齡補貼的人員再度遷入本市或再度出現,以及受到刑事處罰、勞動教養自處罰期滿之日起,可重新通知發放責任部門按規定予以發放。 六、資金來源 (一)高齡補貼所需資金,由當地縣(市、區)財政承擔。 (二)一次性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給予全額補助。 七、管理要求 (一)高齡補貼實行社會化發放。高齡補貼由各經辦機構根據核定后的人員和補貼標準,實行社會化每月發放,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高齡老人手中。 (二)高齡補貼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結報,嚴禁挪用和虛報。 (三)各級經辦機構做好高齡老人的核實,實行動態管理,分類發放,確保進出合理有序,切實做到不漏發、不超發。 八、監督檢查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做好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全面監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統計報告制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要足額安排資金,確保及時發放,加強資金監管,做到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各級高齡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應主動接受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對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和不按規定發放的,要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人民群眾對已核準或已享受高齡補貼人員有異議的,向所在地的社保和民政(老齡)部門舉報,各相關部門應當自接到舉報材料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糾正,并書面答復舉報者。 九、責任追究 從事高齡補貼發放工作的相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廉潔高效地做好發放工作。凡未按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時限辦理審核的,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補貼的,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補貼的,一經發現,要堅決予以糾正,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享受高齡補貼人員亡故、遷出或失蹤6個月以上的,其親屬和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應當及時向鄉(鎮、街道)通報信息。其親屬故意隱瞞信息以騙取高齡補貼的,其騙取的高齡補貼由相關部門予以追回上繳,并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國家相關部門處理。 十、各縣(市、區)結合本地情況,可制定相應的發放管理辦法。 十一、本辦法由市老齡工委辦公室、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